江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市体改研究会 浏览次数:2863 字号:〖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省科学技术奖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种主要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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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 (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推动我省科学 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江 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61 号)、《江 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12 号),结合省委省政府苏发 [2011]10 号、苏政办发[2018]29 号、苏发[2003]11 号,以 及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19]22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奖 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种 主要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科 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企 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省科学技 术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是指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发放奖金、以及对我省获 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省级配套奖励的财 政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履 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监督职能;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 的预算执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实 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预算编制, 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 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经费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奖种设置与奖励标准: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 予人数不超过 2 人,每人奖励 200 万元。

(二)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 励人数不超过 2 人,每人奖励 100 万元。

(三)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 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300 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 超过 45 项,每个项目奖励 30 万元;二等奖项目不超过 90 项,每个项目奖励 20 万元;三等奖每个项目奖励 10 万元。

(四)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 励人数不超过 10 人,每人奖励 30 万元。

(五)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每项奖励 20 万元。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省级配套奖励。凡获得国 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及与之相当的其他国家级奖励的人才,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 按国家颁发奖金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金由获奖个人或获奖单位自主使用。

第九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 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 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十条 鼓励地方政府、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对获 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进行适当奖励。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省科学技术 奖励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 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评价是指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组织实 施情况开展的绩效评价。按照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 法有关要求,省科技厅每年开展一次年度绩效自评价,省财 政厅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年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授 奖、监督等年度组织实施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相关专项 经费支出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影响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 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是指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和实施 总体情况的系统性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根据省科学 技术奖励改革发展需要,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专 家咨询、调研座谈、案例和关键指标分析等方法,阶段性组 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目标定位与我 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奖种设置、等级划分、 数量设定、奖金标准的合理性,评奖机制的科学性,提名与 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提名方、评审专家、评审对象、科技界、 社会公众对奖励工作的满意度,奖励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 影响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 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责任约束,相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 高效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要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评价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 合理、结果可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1 1 日起实施。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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